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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开征集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

关于公开征集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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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时间:
2025-04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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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,扎实开展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打************公安局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线索征集范围

(一)生产、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食品违法犯罪行为。

(二)收购、贮存、销售、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、畜禽产品和其他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。

(三)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,非法买卖、伪造检疫合格证明,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、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
(四)餐饮服务行业采购来源不明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,采购、制售假冒牛、羊、驴肉制品,非法使用亚硝酸盐,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。

(五)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,违规使用鸡、鸭等其他肉类冒充(或掺入)牛羊肉及其制品,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;使用未切除“三腺”、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“糟头肉”、毛皮动物胴体肉;畜禽养殖、冷链运输、农贸批发市场、畜禽交易场所、肉制品加工企业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
(六)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、黑作坊,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、卤味等肉制品和食品违法犯罪行为。

(七)商店、超市、批发市场等销售含有“专供或特供”字样的酒类商品违法犯罪线索。

(八)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、未经检验检疫、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。

(九)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、虚假宣传,超范围生产经营肉类产品。

(十)其他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。

二、线索举报要求

(一)检举、揭发、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,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必要的证据。

(二)举报人要遵循实际,实事求是,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。对于恶意举报、诬告、陷害他人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三)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,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,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
三、线索举报方式

(一)举报电话:

******管理局 12315

******农村局 ******

******公安局  110

(二)举报信件邮寄地址:

******管理局( 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0号 )

******农村局(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6号)

******公安局森林分局(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36号)

************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

******办公室

******农村局  ******管理局  ******公安局

2025年4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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